原告周*与被告王**、张*、毛*、商丘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商丘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向原告清偿工程款61500元整,并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承包协议书,承包四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二次结构木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1月5日,被告王*、张*、毛**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