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鄂知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未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裁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违反审判监督程序规定。2.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参与了“方捆压捆机”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并就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打包机、方捆压捆打包机数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同时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关于调取某某公司相关会计账簿的申请,二审法院对陈**的调查取证申请未予准许,对陈**提供的经公证的方捆压捆机数量未作认定,并判决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法院将陈**...(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