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某服装经营部与被告刘*、代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某服装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代某某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薛*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某服装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被告刘*、代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位于商丘建业香槟圣园**期**号楼**单元**楼**号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债权价值共计为2802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刘*、被告代某某、刘*、贾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诉讼,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2024)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本文书还有2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