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伽师县人民法院(2013)伽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南文萍担任审判长、代理***英、代理审判员卢青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赛诺拜尔担任记录。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12月29日,被告徐**向原告刘*出具借条一张,并载明“今借刘*现金30000元正(整)(叁万元正(整))到2012年10月20号还清,借款人徐**。”另查明,2012年1月期间,被告徐**在赌博场所内,同一天分若干次向原告刘*累计借款100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徐**向原告刘*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相应借条,原告的证据为借条原件,有被告徐**的签字,因此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提出所借的30000元属于赌债,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该借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