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胡*、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胡*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40644.68元;2.依法判令胡*支付原告两次公告费用450元、执行费1578元,两项共计2028元;3、依法判令雷*为胡*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胡*、雷*承担。
事实及理由:1.原告与雷*是朋友关系,胡*与雷*是朋友兼合作关系。2019年5月10日,胡*因购买生产设备需要向中国某有限公司清镇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申请贷款100000元,应雷*的要求,原告作为胡*的担保人与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胡*贷款的目的是与雷*合伙投资,因此诓骗原告为胡*进行担保。2.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偿还了部分贷款,尚欠本金99028元,罚息(含复利)6953.9元,之后再未按时偿还过贷款...(本文书还有4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