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张**农********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被上诉人张**农********的经营者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土地与罗**无实际关系,是璧山区罗*蔬菜种植园使用。
张**农********辩称,我和罗*种植园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张**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罗**拆除其...(本文书还有3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