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源市某*(以下简称某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济************(以下简称某村委)、原审被告李*、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5)豫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厂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5)豫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某村委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村委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某厂向某村委支付10万元补贴资金,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且违反《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1、某厂取得的120万元系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是对某厂损失的专项补偿,与某村委无关。原审判决对补贴款性质认定错误,违背专项资金法定用途,补贴款属中央专项环保补偿,非砖厂资产收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支持:(二)党**、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七条规定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某厂窑炉改造和除尘设备建...(本文书还有5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