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被诉决定是否遗漏区别特征
第一,关于被诉决定记载的“开柜网址链接”是否有误问题。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记载的“通知模块根据货格信息及货品信息生成提货提醒与开柜网址”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储**的关联信息生成开柜网址链接”;证据1记载的“取货模块在开柜网址页面上生成开柜取货键”相当于“所述开柜网址链接用于在被触发时跳转至目标储**对应的开柜页面”。虽然本专利并不存在“开柜网址链接”的技术特征,而是记载为“页面内跳转协议链接”,但被诉决定并未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页面内跳转协议链接”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而是认为证据1记载的“开柜网址”相当于开柜网址链接,其功能作用系“被触发时跳转至目标储**对应的开柜页面”。在“页面内跳转协议链接”已经被认定为区别特征的情况下,被诉决定认定“取货模块在开柜网址页面上生成开柜取货键”相当于“所述开柜网址链接用于在被触发时跳转至目标储**对应的开柜页面”,实质上是认为本专利记载的页面内跳转协议链接的功能,即“用于在被触发时跳转至目标储**对应的开柜页面”被证据1公开,...(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