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呈*、刘*、翟*、吴*、董*、吴**、王**、王*、郑*、卢*、周*、贾*、刘*因与被上诉人赵*、济源市某**,原审原告苗*、张*、酒*、黄*、赵*、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5)豫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呈*、刘*、翟*、吴*、董*、吴**、王**、王*、郑*、卢*、周*、贾*、刘*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5)豫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赵*、济源市某**支付款项72270.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济源市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济源市某置业公司虽然与祥和景华苑自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移交协议》,并于2024年9月24日签订了委托书,赵*在受托人处签名,随后济源市某置业公司退出了祥和***小区的物业管理,2024年8月29日赵*一人独资持股...(本文书还有3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