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六建)、喀什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房产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南文萍、范**、卢青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赛诺拜尔担任记录。上诉人新疆六建的委托代理人闫**、昆仑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8日,被告昆仑房产公司受被告新疆六建的委托,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位于喀什市河南路(原新疆六建一、二分公司处)沿路**幢商业楼,开发所用土地由昆仑房产公司提供,工程前期手续费由双方出资办理,商业楼的建设等资金全部由原告筹集,工程竣工后纳入工...(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