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宁富民*****与被告唐*、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立案当日本院已将通知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原告自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至今未预缴本案诉讼费,也未向本院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本文书还有3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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