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阿荣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某人民法院(2025)内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王*不是阿某那吉镇和*新区草原风味酒店的经营者,根据营业执照,阿某那吉镇和*新区草原风味酒店(阿某那吉镇鹏泰六期2#商服4号**号门市)的经营者是徐某,并非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字号的应当以字号为案件当事人,一审判决将与案件无关的王*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当。2.某***小区没有经过招投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任物业公司应当进行招投标,没有招投标所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本案中某丙入驻荣***小区没有经过招投标,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