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62000元赔偿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月8日上午,原告雇佣被告驾驶挖掘机工作,被告因操作不当将张**砸伤,后入院治疗,李**支付62000元治疗费。2024年7月22日,张**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漯河市召陵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漯河市召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李**、谢**请求赔偿。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4)豫1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法庭查明谢**系为李**提供劳务,谢**操作失误造成张**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应由李**对张**承担45%侵权责任。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可以向其追偿。原告不...(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