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赵**因与被上诉人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未超期腾空房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房屋占用使用费共41076元及利息损失912.8元,共计41988.8元(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10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