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魏*、曲某甲、林口县龙爪镇某庚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曲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林口县龙爪镇某庚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案涉26.163大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魏*停止恶意占有侵害并向原告返还18.441亩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52276.7元(1999年-2024年,其中土地使用费129832.65元、土地直补款19484.05元及2006年毁地损失2960元);3.由被告曲某甲返还7.722亩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62525元(1999年-2024年,土地使用费54366.23元、土地直补款8158.77元);4.由被告林口县龙爪镇某庚民委员会对魏*、曲某甲占用期间原告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5.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崔*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案涉26.163大亩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确认涉案被告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停止恶意占有侵害并向原告返还18.441亩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52276.7元(1999年-2024年,期间土地使用使用费129832.65元,土地直补款19484.05元及2006年毁地损失2960元);3.被告曲某甲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返还7.722...(本文书还有24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