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李**、李**与被告武*、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丘支公司)、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李**、李**、李**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商丘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李**、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18日19时20分左右,在永城市李*镇大李家村李*新村路段,武*驾驶xxx/豫xxx**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本文书还有2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