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下称某溆浦县支行)与被告侯*、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侯*、舒*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13051.63元,其中本金111512.17元,截止于2024年11月14日的利息1539.46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某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侯*于2...(本文书还有2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