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与被告时*、王*、中国某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时*、王*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6424元、医疗费3726.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鉴定费1760元、营养费3000元(50元×60天)、误工费按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22500元(150元×150天)、护理费按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8700元(145元×60天)、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21910.37元;2、请求判令被...(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