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与被告梧州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梧州*****的经营者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梧州市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90.32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4月1日起计*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为买卖合作关系,原告供应某瓜子及某豆浆等零食食品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下单后,原告送货到店,被告员工在销售单上签名。合作期间,原、被告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对账后被告支付货款。自2023年11月起,原告与被告的财务人员对账...(本文书还有1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