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巴尔虎左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厂(以下简称)、王**、张学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4)内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原审第三人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王*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原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甘珠尔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04年7月11日徐*与某丙公司签订《售楼补充合同》,双方对交付房款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某丙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徐*,徐*未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先息后本的方法返还本金和利息。三、一审判决认定徐*用某厂欠张*劳务费17490.25元抵顶剩余房款错误。某厂在一审中提出其与张*、黄黄某的全部款项已结算完毕,不存在拖欠张*、黄黄某劳务费,且张*与某厂之间是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徐*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本文书还有5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