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谷**、谷**、王*与被告郭*、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及原告谷**、谷**、谷**、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左*,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谢**,被告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谷**、谷**、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依法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517283.04;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8日,在鄢陵县水马线(鄢陵县马坊乡乡政府西丁字路口处),郭*驾驶xxx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向北转弯毛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毛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虽然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与毛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原告认为从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内容看,被告郭*至少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侯*系xxx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
被...(本文书还有3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