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宁县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
朱**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谢**偿还原告朱**借款2万元,支付逾期利息2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于2006年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借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就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2.4%,但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25年,原告打听到被告的电话号码后,经催要借款,被告仍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宁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已居住六年,被告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于2025年3月13日裁定: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法院)处理...(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