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2025)桂0422民初xxx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的财产在价值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向原告秦**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藤县藤州镇xxx村下村xxx组的甘福(小地名)面积为9.85亩的林地(宗地号:14,29,38,72,89)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登记在原告父亲秦*丙(已故)名下,该林地一直由原告承包经营管理。2024年12月12日,被告砍伐与上述林地相邻的林木时候,越界砍伐了5至6亩属于原告所有的林木。为此,原告曾申请村委调解,但被告不配合,原告遂向藤县林业局报警,之后藤县林业局调查确认了被告越界砍伐林木的事实,并对被告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被告仍然就...(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