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姑嫂关系。2024年3月19日,被告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向被告出借钱款15000元;2024年3月24日,被告再次以生活困难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钱款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均未偿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收到被告借款请求后,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本文书还有4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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