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25)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二项中的生活费1400元,确认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由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6200元,加付100%的赔偿金116200元,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以lpr利率计,按日支付本项债务为基数的利息直至债务偿清之日止,判决支付上诉人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所欠的工资311439.8元(...(本文书还有1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