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欧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公司发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即潘*亲笔书写的《7月份工资:人员如下》,符合再审法定条件。该新证据由潘*于2015年7月自行书写,明确记载其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的月工资为1.35万元,直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年薪标准。结合公司银行流水及潘*的自认,潘*存在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情况,且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同时兼任公司财务,公司与潘*之间的流水高达1900余万元,结合新证据,可以推定公司并非“从未支付工资”,而是持续履行薪酬支付义务。二、新证据系因潘*故意隐匿而未能及时提交。新证据长期被潘*非法控制,其拒不交出公司财务资料且以公司利益相威胁,包括本案工资清单。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最终通...(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