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男,1956年7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皇*因与被上诉人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某人民法院于作出(2025)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皇*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就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皇**赔偿上诉人皇*财产损失122596.00元。3.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火灾损失金额的判决依法不能成立,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证据。被上诉人在认定书上签字...(本文书还有3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