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富源县某厂镇押租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25)云0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25)云0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不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自行主张对案涉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但其既非土地承包人,也未提供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依法批准流转的承包经营主体所有。因此,被上诉人对案涉土地不具备处分或占有的合法资格,依法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排除妨碍之诉的主体条件。原审未对此进行审查,进行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诉请,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事...(本文书还有3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