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夏**与上诉人黑龙江某**********(以下简称七台河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4)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2、除已支付的359989元外,由被上诉人黑龙江某**********再赔偿原告夏*医疗、误工等费1272992.03元。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治疗期间七台某公司支付了医疗等各项费用359989元”,并予以扣减,属于认定事实存在瑕疵,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治疗、恢复期间,被上诉人垫付费用总额359989元没有异议,但需要明确的是垫付的费用为医疗费149478元、误工费108336元、护理费102175元,不包含其它费用。以上三项费用不应当在其余费用中进行扣减。上诉人受伤后,就医疗、误工、护理费的计算支付与上诉人及其家属达成合意,告知上诉人医疗费用会及时支付给上诉人及其家属、误工费、护理费按月进行支付。上诉人治疗、恢复期间,被上诉人明确误工费由被上诉人按月支付,被上诉人一审向法院提交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转账凭证均载明按月支付给上诉人夏**108336元性质工资,因此该笔费用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误工费。另,上诉人治疗、恢复期间,被上诉人让夏**妻子李*对夏*进行陪护,并以工资的名义向李*支付夏**护理费,其本质上是被上诉人聘请上诉人夏**妻子李*陪护夏*,支付李*工资,因此该笔费用102175元属于护理费。其余的149478元在支付时,均是在上诉人的妻子李*要求...(本文书还有6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