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湖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2015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原告丁**与被告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某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900元及利息(以189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3月起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24元);3、被告某乙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47229元(原告丁**已自行在个人窗口缴纳)及相应利息(以4722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7月起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11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某乙公司原名为湖北某某...(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