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依安县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某公司与某合作社于2025年1月23日签订的“依安县某合作社一、三、六、八屯**号米路边沟铺设u型水泥槽及入户道口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2.某合作社对该建设施工合同予以继续履行;3.某合作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公司于2024年在黑龙江某的黑龙江省某某合作社招标的“依安县某合作社一、三、六、八屯**号米路边沟铺设u型水泥槽及入户道口工程项目”的投标,当时某公司排在最低第二位,之后报价...(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