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5113.70元及违约金(以145113.7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0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95倍标准支付);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日-2023年5月2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许昌市某某公司原址新建建安分公司某某收购站”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448.82m,合计商砼款14...(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