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450元、车辆配件款222,590元,起诉保险限额共计170,01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8日13时37分,原告驾驶蒙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xx线xx公里500米处,与王*驾驶的蒙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车辆损坏严重,原告系车辆实际所有人,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原告的车辆受损很严重,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