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女,1968年4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曲靖市麒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5)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xxx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3029.95元(赔偿清单表附后);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在该起事故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是在上诉人临近出院之际,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未缺乏判断能力”的事实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9日,且2024年1月29日在******的情况下进行了左肱骨...(本文书还有4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