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邬*洪、审判员刘*靖、李*乙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1.撤销被告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州某有***租赁意向金4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上诉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一审判决中提到的证据9该合同载明:“乙方计划分两期租用甲方合计500亩土地用于减少大棚从事蓝莓等经济作物种植,500亩土地以乙方认可的土地相对平缓且适合建设大棚的地为准。第一期300亩,第二期200亩”该正式合同以5.27土地租用合同中的基础条件租用600亩存在较大差距,被告明确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没有判定违约方为土地租赁方(原告)。二、一审提到的证据7法院采信“原告负责整理土地的人员为程*”,那么由此带来的连带后果应当采信,对于一个支付了400000元租金,用租用的土地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甲方要求整形几块地是合理要求,整形土地所面临的是一个农业滴灌设施齐全的果园,毁坏滴灌等设备会造成不可以逆的损失。三、2004年5月10日马某丙区农业局苹果站站长张某带着原告方工作人员马**洽谈租用云山湖土地种植蓝莓,后*马某乙等人又在5月11日和5月13日2次来云山湖查看土地情况,在此期间分别有,西双版纳某胡某,还有一伙武汉的都来云山湖洽谈租用土地种植蓝莓,我开出的条件都是每年1500元一亩,租用面积不低于600亩,在2024年5月18日早上9点公务用车载着马某丙投资促进局王*、农业局赵*住(xxx)带着西双版纳某胡某一行十多人来云山湖明确说土地他们要了,当天是星期六说星期一给我打50万定金,被告说不管是谁只要先打款土地就给谁。10点钟左右接到被告方马某乙电话,电话里说土地她们要了,说她们马上到签合同,中午在马某丙源味庄吃饭,在座有农业局张某和马某丙苹果协会会长(某董事长),当时得知农业局张某通知马某乙说土地被人看上要是再晚点就被拿走了,吃完饭在某办公室洽谈签518租地合同,当时农业局张某也对被告说要协助原告方办理设...(本文书还有8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