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同江市某公司(下称某公司)、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宋*赔偿医疗费5119元、护理费1050元、营养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宋*承担。诉讼过程中,赵*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宋*赔偿医疗费5119元、护理费2800元、营养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鉴定期间往返交通费1200元、住宿费400元、伙食费600元、鉴定费630元,以上合计损失12,849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宋*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4月22日9时24分,在同江市通江街-建设路跨播集团门前,宋*驾驶的车牌号为黑d某车辆与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本文书还有3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