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与被告张**第三人胡**、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被告张*申请胡**、刘*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何**刚,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第三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变更):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伙分成款852,924.55元;2.判令被告以8...(本文书还有9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