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于**与被告王**、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15,851.25元(包括医疗费6,478.33元、死亡赔偿金825,740元、丧葬费49,404元、殡葬服务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103.03元,被告应承担(825,740元+49,404元+7,000元+50,000元+2,000元+2,103.03元-交强险180,000元)×70%+交强险180,000元+医疗费6,478.33元=715,851.25元);二、被告王**在被告某公司承担上述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外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某甲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15,851.25元(包括医疗费6,478.33元、死亡赔偿金825,740元、丧葬费49,404元、殡葬服务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103.03元,被告应承担(825,740元+49,404元+7,000...(本文书还有5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