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负责人郭*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支付管道损害赔偿费250000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为。
4453.48元;2.某乙公司承担律师费19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73453.48元;3.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701元、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等。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在新都区石板滩街道建设村实施农田整治工程,因其...(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