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至8月29日,原告在被告康*(包**)招揽下前往海南州同德县在同德县某扩建项目从事水暖等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2100元,因被告当时资金周*困难,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付工资数额予以确认。2024年9月,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元,并口头约定后续支付剩余劳务费。2024年10月以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表示在下个月支付剩余工资。2024年12月以来,原告联系被告时,电话无法接通,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