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梁**、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吉县法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
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2.判令二被告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当日原告给被告提供现金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每月利息0.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
西吉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马**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权,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