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嵩明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某有限公司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嵩明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嵩明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张*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768.94元,并支付截止2025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44669.48元及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嵩明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860元、律师费9484元、公证费500元、公告费500元、邮寄费用45元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6日...(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