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器具费合计:394085.5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4日7时许,在利辛县胡集镇张庄村陈*庄内,由于被告在伐树过程中操作不当,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树木倒下时砸伤原告。原告先后被送往利辛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医药费(未计算在清单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伐树时未...(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