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宁安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宁**,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郭*支付李**工程款908540元;2.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郭*向李**支付违约金181708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郭*、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908540元为基准,按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同业间拆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郭*、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为止;4.郭*、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3日,李**与某公司、郭*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李**承包宁安市三玻塑钢窗,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制作安装洞口尺寸面积为准,每平方米370元。李**按约完成案涉工程,郭*与某公司未如约支付李**工程款。20...(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