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代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仅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5,1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眉山市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彭*人案(2024)130号仲裁裁决,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554元、医疗费1,678元、鉴定费300元、鉴定检查费219.8元。被告已经在案涉项目参保,被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当由原告承担,且被告的医疗诊断证明未明确其停工留薪期,不应当支付任何停...(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