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某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住宿费900元,并支付赔偿金2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5年4月16日,原告通过携程网预订被告经营的酒店,预订页面明确标注该酒店为“华住会旗下某乙店”并展示华住会商标及品牌服务承诺。基于对某的信赖,原告支付住宿费900元。2025年5月1日,原告按约定前往酒店办理入住,发现其设施条件、服务质量与“某乙店”品牌标准严重不符。经向华住会官方电话核实,被告仅与华住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未取得品牌授权,无权使用“某乙店”名义及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原告当场拒绝入住并要求退款,被告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拒绝退还费用,
且态度恶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某店辩称,1.被告账单显原告于2025年5月1日19:59在被告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房卡入...(本文书还有4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