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于*、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侯**、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030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23日,于*驾驶bav27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许县七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孙*乡共和村,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郑**相*,造成郑**受伤。经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通许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综上,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