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法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2024)宁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法院)处理。滨海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移送。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5年7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函告本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个人委托担...(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