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其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50000元、利率14.4%/年,从2022年9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暂计为60000元),本息合计3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居***小区,双方相互熟悉。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25万元从事酒店业务。2022年9月19日原告通过农行转汇25万元到被告指定的收款人肖某收款。被告出示借条给原告为凭据。被告承诺于2024年4月12日还清...(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