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利息按起诉时lpr的四倍,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亲笔书写借条,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是2分,借条金额、利率及借款人均清楚完整。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分六笔向被告账户尾号是0455转账294000元,差额6000元,是扣除的首月借款利息,之后被告本息均未偿还,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